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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是很重要的一个标准是否混淆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3-4-24
        现在各种侵权的模式更趋隐蔽,往往不是直接利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记,而是与之相近似的商标。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则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了其来源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
        商标近似的认定在《商标法》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我国现有商标法律法规,对商标是否存在近似既无一个具体的标准,又不容易判断,常常产生争议,这就影响到商标管理部门的认定和法院的判决,更影响到了企业的利益。
        同时,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注册申请原则制度,存在着大量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标,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未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也未引起竞争秩序的混乱,这是因为这些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是不同类别的。也就是说,商标近似是以商品类似为前提的。因此,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首先考虑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是否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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