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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中的公民姓名注册为商标规范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3-10-30
        有法律专家指出,在《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中并不包括不得将公民姓名注册为商标。此外,《商标法》采取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谁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申请须按不同商品分类提出。这些法律规定在确保商标注册秩序的同时,也给一些抢注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保定商标注册完善《商标法》相关规定,在使用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审慎认定申请者是否具有抢注故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但是,保定商标注册也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已有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相关规定,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商标法》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可以设置禁止性规定;但涉及私权的保护,更多的还是要靠权利人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权。权利人不能懈怠行使自己的权力。冒用他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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