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品牌的主要方式还是商标注册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4-3-25
品牌建立和维护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第二项,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二种来源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第三种来源于《商标法》五十二条(注册商标的保护)。
我国商标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体现在《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我国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在先保护原则,对非注册商标,除非是驰名商标,否则即使使用在先,也不予以保护或有限保护。由此可见,在我国,树立、维护品牌的首要方式,仍然是注册商标。
建立品牌的时候,应当注册商标,不单单是本国的市场,还要考虑到以后发展的趋势,在以后可能的出口国注册商标。注册的商品标识(可以是字母、中文、图形或者任意组合),应当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即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属于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