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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动态 商标标识本身无论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均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通常是因为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构成,使得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从而起不到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申请何种商标进行注册是申请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显著性较弱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自然由其承担。故申请人应当充分重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意义,避免过度引用公有领域词语、标识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过于紧密,导致其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
判断商标是否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过于紧密,从而不具有显著性,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商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但是不包括间接描述的情况;另一方面,采用整体判断原则,即商标使用了常用的表达方式表达了商标或服务的特点,但是不包括经过特殊处理的表达方式。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也就是说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作为商标使用而被相关市场认同为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或者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