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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意义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5-12-25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制度。保定商标注册使用许可通常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实现。为了达到双方共同的利益和 目的,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依法设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注册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就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独占专用的一种法律行为。原商标注册人放弃其商标专用权,称为转让人或者出让人,接受一方则称为受让人,商标转让使商标权的归属产生变化,改变了商标保护的主体,所以根据我国法律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办理了转让注册事宜并予公告 ,转让才告生效,商标专用权随之易主。这个程序通常称为 “转让注册”。
  世界各国关于商标转让原则概括起来有两种,一种是连同转让原则,另外一种是商标独立转让原则,也有称之为自由转让原则。按照连同转让原则,保定商标注册必须连同该企业或该种产品的生产经营业务一并转让。外国早期商标立法大都采取这种原则。目前,仍然有少数国家奉行这种原则。这些国家主张商标与商标使用人及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密不可分,商标与商标创立者分离则难以维持其商标信誉,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
  合同当事人中的商标注册人称为许可人,另一方则称为被许可人。商标当事人通过合同建立起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被许可人根据合同得到的只是注册商标在合同允许范围内的使用权,保定商标注册人仍然是商标所有权的主体,许可他人使用仅仅是商标专用权的扩大或者延伸,并未发生商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商标专用权仅仅是商标权的一种权能。
  保定商标注册转让的实质是商标信誉的转让,注册人劳动成果的转让,因此,转让商标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商标是一种无形产权,在商标转让之前,应该进行商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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